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科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在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聚焦保护创新,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关键共性技术、**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积极部署和统筹谋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二是深化改革发展,加快科研组织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科研组织不同类型*施策,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配置。三是优化战略布局,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布局优先、质量取胜,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价值*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四是强化*运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搭建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加强科研组织与各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打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模式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大化。
二、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强化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一)加强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科研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中长期目标。改革*知识产权考核机制,加快建立以知识产权转化绩效为重要指标的科技创新考评体系,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市场转化。积极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深度嵌入创新活动全过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制度创新,鼓励在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内控制度、科研模式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探索。
(二)深入开展科研项目*导航。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探索建立以产业数据、*数据为基础的*导航机制,围绕国家重大专项部署实施若干*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价值*组合。以《*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为指导,在选题立项、研发活动、人才遴选和评价等环节积极开展*导航。通过*信息深度挖掘和有效运用,明晰产业发展格局、技术创新方向和研发路径,提高研发创新起点,做好**布局,有效保护技术创新。
(三)建立*申请前评估制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申请前评估工作机制和流程,根据技术研发情况和技术竞争环境,明确产权归属、费用分担和收益分*式,切实提升*质量。对于经评估认为适宜申请*且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对接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重点做好*布局规划和转化运用等工作。对于经评估认为适宜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职务科技成果,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申请评估后,科研组织决定不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申请权或者*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对于因放弃申请*而给科研组织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的决策责任。
三、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鼓励科研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科研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同时对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运营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五)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研组织根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和技术成熟度情况,制定不同的转化运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鼓励科研组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组建“*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科研组织实施开放许可,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明确许可使用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被授予*权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鼓励科研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分享发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运营。鼓励科研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挖掘和布局、*导航、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专业化服务。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选择、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强化服务质量导向,*服务机构评价体系。
(六)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竞争能力。
四、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
(七)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范披露人员范围、内容形式、审核流程等事项。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属科研组织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科研组织要规范对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指导科研人员做好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工作。
(八)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加强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管理、审查和备案,规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涉及向境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要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执行,加强事关国家*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委托研发或合作开发活动中,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提高合同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九)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技术秘密登记与认定工作,强化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加强入职、离职、离岗、兼职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推行全员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约定保密内容。加强论文发表、成果发布、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管理,建立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
五、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支撑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以《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为指导,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确定一名主管*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有条件的科研组织可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参与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运营。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和骨干人才。合理设置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岗位,提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数量和比例。在重大科研项目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健全知识产权专员晋升、流动机制。引进具有*视野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加强研发、管理等人员的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引进技术经理人、知识产权师和律师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有条件的科研组织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开展硕博士学历教育,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十二)探索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用于开展*挖掘、*布局、*导航、高价值*培育、风险防范、诉讼维权、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程化和产品化,加强产业间合作共享,保障产业技术*。
六、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十三)强化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科研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性,大胆探索,主动作为,真正承担起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主体责任,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十四)加强政策引导。支持科研组织合理利用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和延迟审查等*审查资源培育高价值*组合。支持科研组织承担*导航研究推广任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推动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鼓励科研组织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探索知识产权专员与知识产权师序列挂钩,将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专员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推荐参加*知识产权师评审的条件。
(十五)*考核监测。科研组织的*转让、许可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权属变更或合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提交能够反映*转化实施情况的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根据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定期公布科研组织*转化实施情况,对*运用情况进行监测。研究编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强化*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在部门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环节中,进一步突出*质量和转化运用绩效等指标,坚决杜绝简单将*申请量、授权量作为考核指标。
(十六)拓宽转化渠道。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平台以及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依托*科学院联盟,支持科研组织积极探索“核心+网络”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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